律师成功案例
辩护词
宋大中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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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
主办律师
从业1年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左某亲属委托并征得左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强奸案辩护人,通过庭前会见被告人,调阅卷宗材料,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强奸的定性和事实没有异议。现对本案的量刑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官作判决时参考:
一、被告人左某有自首情节。2009年8月11日上午被告人左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2009年8月7日下午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极大的后悔意识。无论是辩护人会见时还是归案前后其他场合,被告人一直表明其十分后悔,认识到其行为不但伤害了别人,而且也害了自己。根据法庭调查可知,被告人不是出于对社会仇恨特别是对被害人的报复而走上犯罪道路的。被告人是刚刚成熟的青年,刚出校门思想单纯,社会经验不足,一时出于对性懵懂的好奇,其犯罪属于冲动犯,不同于主观恶性大的预谋犯,可塑性强,对其苛以恰当的刑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不违背罪刑相一致的原则。
三、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无刑事犯罪纪录,也无其它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依法理对首犯有条件的可以不究或轻究,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本案被告人具有该轻究的量刑情节。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可以不处于重罚,若判处缓刑也能起到对被告人惩罚的作用。但被告人对其所犯之罪,应接受教训,保持其真诚的悔恨态度,对受害人今后能尽力切实给予安慰和帮助,争得受害人早日的谅解,对法官的教育直至依法所作判决应认真接受,在今后要不断改过自新,努力学习发奋工作,回报社会,有益于社会。

辩护人: 宋大中
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00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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