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辩护词
宋大中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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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
主办律师
从业1年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接受第一被告人浦某某亲属浦某的委托,又征得了第一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我担当其涉嫌强奸罪一审的辩护人。辩护人对本案的发生表示遗憾,也代第一被告人向受害人表示道歉。辩护人的职责就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对被告人有无犯罪以及罪轻等的事实和量刑提出意见,供法官作判决时参考。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会见了第一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开庭的详细调查,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提出如下从轻情节和意见,希合议庭法官及人民陪审员采纳:
一、本案宜定一般性强奸罪,不宜定轮奸。
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而考量罪及其严重程度关键看危害结果,而危害结果直接体现于受害人,受害人心理反映和态度也是制定法律深层次的根源。本案受害人对至少一个被告人持倾向性认可的态度,所以定第一被告人强奸,第二被告人系帮助犯为宜,才能体现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具有特殊关系应有的合理量刑。
二、本案被害人有一定的自愿,有一定的内心承诺、默许。
主要理由:1、被害人内心一直想做第一被告人对象,案发前主动联系第一被告人表明了自己该想法,证明受害人心理确装有第一被告人,没有排斥的心理。2、被害人和第一被告人已经认识几个月了,并且有过几次正当的性关系,特别是首次性行为发生后,第一被告人送其回住处,受害人主动让第一被告人不要告诉他人,是自己犯了一个错(证据卷103页被害人笔录陈述)。证明第一被告人做事处于被动状态,被害人处于主动自愿状态,被害人还有一点内疚心理。3、被害人多次明确讲每次发生关系都没有呼救,这和其证据卷92页讲第一被告人白天不敢的表述矛盾,案发当天有人在案发地屋外,具有很好的呼救条件,被害人没有呼救不知其当时想白天不敢的心理状态从何讲起。辩护人认为这只是被害人为其辩白不是自愿的一个自圆其说。4、证据卷116页证人陈秀飞证言讲,事发当日下晚被害人还要请两被告人及该证人吃烧烤,说明受害人对此事并不介意。5、受害人向第一被告人母亲告诉时,也只称强人所难而且摇头否定做坏事,这能够看出受害人当时只是处于两人做事勉为其难一种心理,难和不能根本就是两个性质,区别极大,难能反映其同意之外的一点勉强,不能就是不行的。6、案发时始终没有真正的激烈反抗,只是有一些半推半就的程序性反抗,对结果还能看出一点默许的成分。受害人作为未成年女孩当作两个都心仪的男孩,不假装作出一点反抗让其以后怎么有颜面再见两人。被告人构成本案犯罪事实关键是没有得到被害人明确表态的同意,对受害人半推半就的反抗严重性认识不足。
三、被害人的陈述和指控明显有扩大被告人责任之嫌。
主要依据:1、证据卷92页被害人讲发短信目的是不准第一被告人碰,既然不想第一被告人碰,被害人想躲都来不及,岂有主动要求见面,被害人短信警告第一被告人不要碰就已经够了,没有必要惹麻烦专程亲自送上们碰及谈事。被害人讲话应当是隐瞒了自己真实的想法,目的是加大第一被告人的责任。2、被害人强调证人刘凤知道威胁方面主要事实,目的是让司法机关相信其讲话的真实性。事实上公安机关慎重调查刘凤时,得到的是不清楚的证词,说明被害人讲话不实。3、证据卷90页被害人陈述因为第二被告人让其和第一被告人做事,那是就已经不喜欢第二被告了,但在其后证词中强调一直还是喜欢第二被告,同时强调要报复第一被告人。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始终怀着个人喜好的心理,不是客观公正的反映事实,其主观心态在扭曲,自己怎么想认为好,就怎么虚构事实来加重两被告人或其一的刑罚,已不能确信被害人是出于公心尊重客观事实的控告心态。4、被害人强调发生多次关系时都没有呼救,没有受到威胁,但一律指控为强奸,这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第一被告人强奸你,你应该内心仇恨,一次二次的仇恨后却依然是主动联系,主动靠近,甚至主动开口要处对象,被害人控告称想避开不让碰的逻辑何在?5、证据卷91页被害人讲案发前一天第一被告人威胁了她,还踢了她两脚,有多人在场作证,侦查机关得到证人中唯一的刘凤讲未看到,足见被害人讲话明显有添油加醋的成份。
四、公诉机关控告案发当日第一被告人单独强奸事实的证据不足,至多认定为未遂。
被害人对此控告和对此前的理由如出一辙,没有本质区别,当天来到门市时内门是被害人所关,证明被害人想秘密和第一被告人相处,与其先前客观性的短信内容所反映在心理连续未中断,两人属于默契,不属于强奸性质。证据卷88页和92页被害人所讲内容证明正处于准备阶段,此次做笔录时间距离案发时间短,记忆相对准确,这和证据卷14、15、21和30页第一被告人四次辩解内容基本一致,相互印证,所以本节如构成强奸,只能认定为未遂。
五、第一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六、第一被告人此前一贯表现不错,没有前科,也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
综上,本案发生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主动上门,伴有其内心的默许,本案不同于一般性的强奸,被害人始终是半推半就放任心理,被告人带有一种认为被害人不是真心反对的心态,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情节后果不太严重。被告人归案后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悟表现。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关注以下第一被告人家庭状况,第一被告人上有一智障哥哥需要其照顾,对第一被告人判处轻重很有可能影响该整个家庭的未来,如考虑到第一被告人年少无知,本着挽救其本人特别是整个家庭的客观现实,在法律框架和原则范围内予以从轻处罚,使第一被告人能早日回归社会,报答社会,也尽早减少其整个家庭的不安定因素。


辩护人:宋大中
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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