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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合律师
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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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称缺货却仍高价卖 购物网站是否违约?
更新时间:2009-09-27
声称缺货却仍高价卖 购物网站是否违约?

近日,消费者张女士在某购物网站上看到一本育儿图书正在促销,网站标明书价为原价的五五折。由于是新书上市且价格低廉,张女士便在该购物网站下了订单,并将书款汇至网站账户。次日,当张女士再次登录该网站查看购书信息时,却被网站告知该书缺货,张女士之前的订单无效,网站已为其办理退款,其购书款将返还至她在该网站的购物账户。但张女士发现,该图书在网站上仍有销售,只不过折扣有所变化,由此前标明的五五折改为七五折。
张女士想问,网站此举是否违约?自己可否要求网站以现金的形式返还购书款?
张振合律师解答:网站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张女士在购物网站按网站规定的流程下购书订单后,双方即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张女士随后支付购书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而购物网站却以缺货为由,拒绝履行交付书籍的义务,显然构成违约。另外,张女士的订单——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无效,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网站无权认定。依据法律规定有权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机构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其他任何人都无此权利,网站说张女士的订单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况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等,合同无效。张女士所下订单并不符合上述规定,故双方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网站对张女士以缺货为由拒绝发货的同时,却以高于与张女士成交价格的价格继续销售该书,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网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对于本案,张女士既可以要求网站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所购书籍,并承担相关费用外。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根据《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网站承担两倍价款的损害赔偿。
张振合律师【民商法、经济法专家/资深律师/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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