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0年10月18日,进入青岛城阳某有限公司工作(以下称:“甲公司”),从事管理一职。2011年12月31日王某因某些原因,突然离职而去,没有通知公司,事后甲公司拒付王某12月工资及奖金。后协商未成,王某委托笔者向城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甲公司支付王某12月份工资、奖金、迟延支付工资的赔偿金。
仲裁庭上,甲公司代理律师认为,王某不辞而别,严重违反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公司暂停支付王某公司和奖金合情合理。
笔者反驳对方代理律师,王某离开甲公司并非其本意,而是甲公司逼迫所致,并提供两名证人证明公司的某领导对王某的人身攻击。关于奖金,甲公司不能证明王某存在严重的违纪行为的情况下,就应当支付。
最终,城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公司支付王某12月份工资、奖金以及迟延支付工资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