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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江律师
湖北-十堰
从业17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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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件代理词
更新时间:2009-09-26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委托,担任本案被告***的辩护人,经过阅卷并会见上诉人,现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二点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原审判决上诉人构成强奸罪不持异议,但不认为上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上诉人强奸作案起于临时起意,自始至终都没有强奸被害人得手后将其杀死的犯罪预谋。据其交待,****年***月***日早起外出干农活,途经同村被害人家时见大门未关,而且路上看见被害人丈夫乘车外出了,知道此时只有被害人一人在家,遂在趁机调戏被害人念头支配下入室强奸被害人,被害人不从剧烈反抗遭上诉人过度暴力侵犯致死,由此案发。

辩护人认为在以上过程中上诉人只有强奸故意,而没有杀人故意。促使上诉人强奸作案的主观心理动机是上诉人认为被害人与其他男人有过亲热历史,生活作风不正派,自己就是趁机占了她的便宜,她也不敢对外声张。客观上案发时被害人一人在家,孤立无援,农村早上五点人烟稀少,此时作案不易暴露,这是上诉人选择此时强奸作案的外部环境条件。由此看,上诉人只想趁机占有被害人的身体,没有杀人动机。他与被害人互相认识,平日里也到过被害人家串门,只是在入室调戏强奸被害人时遭到意料之外的剧烈反抗,担心事情败露使用暴力时下手过重,最终致被害人因被捂口鼻、扼颈而窒息死亡。

上述尸检报告仅能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上面没有被害人死亡的确切时间,不能证明本案被害人是在被强奸之后杀人灭口的。本案相关的证人证言均不能证明上诉人在强奸故意之外还产生了杀人故意。而上诉人**月**日供述中关于强奸作案时被害人是否已死亡的交待前后矛盾,上诉人自己也不能肯定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是在强奸过程当中还是在强奸得手之后,不能排除强奸作案时上诉人为排除被害人剧烈反抗使用暴力程度过度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的可能性,从而不能得出上诉人在强奸得逞之后将仍是活体的被害人杀死灭口的唯一结论。

二、上诉人无犯罪前科,归案后能坦白交待,对强奸致人死亡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愿意接受相应的刑罚处罚,原审对其判处死刑量刑过重。

上诉人此前没有前科劣迹,作案之后也没有负案潜逃,而是对自己的妻子表示过适当时机投案自首的悔意,甚至表露出如果知道被害人死了就喝农药自尽的绝意。以上事实表明其在知道自己罪责深重的同时悔罪认罪,不打算与法律对抗到底,主观恶性还不是很深,相应的社会危害性也算不上很大。归案后虽有过短暂的思想反复,表现为小部分作案细节交待有出入,但不是避重就轻,试图隐瞒部分罪行,上诉人最终还是完整供述了作案前后的详细经过,对自己强奸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愿意接受相应的刑罚处罚,主客观上都没有给本案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制造困难,这充分表明上诉人不是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另上诉人上有老下有小,给其留下一条生路更符合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大力倡导的“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者不杀”的死刑执行刑事政策改革举措,恳请省高院充分考虑上诉人以上具体犯罪情节,撤销原审死刑判决,改判上诉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辩护人:湖北献真律师所王树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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