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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3-04-20

无证驾驶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顾烨 发布时间:2009-12-29 09:03:21

驾驶员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并找人冒名顶替,对于这种情形,保险公司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无锡市南长区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0093月,王某无证驾驶轿车,搭载刘某,遇无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机动三轮车的陆某追尾,陆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王某弃车逃离现场,并唆使徐某、刘某作伪证。

死者陆某的家属起诉称,王某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致陆某受伤并死亡,应负事故全责。刘某、徐某作伪证,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故要求王某、刘某、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1万余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发时王某为无证驾驶,事发后逃逸,并找人冒名顶替,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无证驾驶,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死者陆某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其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故王某、陆某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由此王某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刘某、徐某并非本起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人,虽作伪证,但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提出的抗辩意见,并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主审法官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情形下仅可免除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并未赋予保险公司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豁免权。保险公司理赔后可取得对肇事人的追偿权,这一制度设计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由王某赔偿余款的50%共22万余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保险公司的赔偿额已履行完毕。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陈秀军

违反闯红灯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其应对徐小姐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徐小姐车辆临时号牌系无效号牌,该违法行为虽与事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其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对徐小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先由陈先生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再由陈先生承担70%份额的赔偿责任。同时,现徐小姐将受损车辆经估价后出卖,贬值损失已实际产生,其据此主张贬值损失有事实依据,应予酌定支持。


责任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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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黄洪星属于无证驾驶,因此上诉人不应对5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的人身伤亡损失进行赔偿。

528日,南通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案最后的裁判理由大致如下:

前者认为,根据保险条例第22条与保险条款第9条规定,在驾驶人员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保险公司已就免责事项明确告知,履行了说明义务,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后者认为,安全法第76条规定与保险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两条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出现同案不同判的两种情况缘于:对无证、醉酒驾车及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条例(法规)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此种情形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只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而安全法(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所以造成实务界理解不同,判决也就不同了。

二、《侵权责任法》关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的规定

(一)肯定安全法关于保险公司在事故中责任的划分。侵权法第4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侵权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免责情形。第52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对于免责情形的明确规定在安全法里是没有的。

(三)明确肇事者逃逸后,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53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关于无证、醉酒造成他人损害的交通事故,属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保险公司要不要赔,侵权法也没有明文规定。

三、无证驾车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虽然侵权法没有明文规定无证、醉酒造成的事故,保险公司要不要赔的问题,但从侵权法的立法精神及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在这种情形下,保险公司不只是承担抢救费的垫付责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一)立法目的

交强险具有很强的公益色彩,其第一目的是保护受害人,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最大的救济。如果机动车方在一般过失甚至无过失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都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而机动车方在存在严重过错——无驾驶资格、醉酒等情形下致人损害,受害人反而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对于受害人来讲是不公平的,这就曲解了交强险的本意。

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体现了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大众利益的根本目的。这也正是侵权法所要体现的立法目的。

(二)法律规定

1、没有明文排除就是囊括在内。侵权法只规定保险公司对盗窃、抢劫或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只须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没有将无证、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只承担垫付责任的情况罗列其中。如果承认保险条例中无证、醉酒可以免责的话,为什么侵权法单单列举犯罪免责这一项?既然只明确保险公司犯罪免责这一特殊性,那么无证、醉酒驾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应按照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确定保险公司在驾驶人交通肇事逃逸后应予以赔偿,等于间接承认无证、醉酒也应赔偿。在交通肇事的案件中了解到,多数的事故责任人都存在无证、醉酒的情形。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无证、醉酒也是划分当事人责任大小的依据。既然交通肇事中,保险公司应赔偿,那无证、醉酒驾车造成事故当然也要赔偿。

(三)法律法规理解与适用

条例的功能在于调整保险公司与机动车一方之间的关系。因此,不影响安全法第76条的功能发挥。也就是说,第22条的规定旨在调整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而非调整保险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换言之,保险条例第22条的功能在于区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谁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这样一个责任划分问题,而非对第三人免责问题。从安全法规定的强制保险制度的迅速填补损害的立法目的来看,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对第三人的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3]。从民法原理的理解来说,保险条例第22条关于无证、醉酒的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内部问题,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保险条例是行政法规,安全法、侵权法是法律。法律与法规适用发生冲突时,前者优于后者。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有些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的案件中,迫于保险条例第22条的特别规定,有的也仅仅是对被害人人身损害部分的赔偿,而被害人财产损失的诉请却被驳回。笔者认为,安全法、侵权法没有规定财产部分不能赔偿,那么财产损失应该得到赔偿的。

四、无证情形下保险公司追偿问题

保险公司在此类情形下并非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以向责任人追偿[4]。对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很多人提出质疑。认为允许违法者通过缴纳少量的保险费,就转移自己因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无形中会鼓励违法者从事不法行为。笔者认为,侵权法的目的一是预防、惩罚侵权行为,二是救济受害者。保险公司赔偿并不当然是放纵违法者。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向违法者行使追偿权。这样惩罚了违法者,又使受害人可以得到及时的救济,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无证、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注释:

[1]
赵邯生著:《无证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可拒赔》,载于2010315日访问。

[2]
任智峰著:《无证驾驶致人伤亡保险公司应依法赔偿》,载于2010318日访问。

[3]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第349379页。

[4]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第379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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