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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3-04-18

案情简要

甲乙丙合伙购车一辆,某日甲乙丙共同与丁签订车辆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按照丁对车辆的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每天100元。协议签订当日,丁将车辆开走。半年后,甲乙丙找丁要求支付已使用期间的租赁费,丁拒绝支付并拒绝返还车辆,丁声称车辆租来之后仅仅使用了15天,车胎就坏了,从此车辆一直停放在自己的院子中未曾使用过,丁主张自己只实际使用了15天,丁只同意支付15天的租金,并且丙欠丁借款30000元未还,丁要求将该欠款偿还后方能归还车辆,现在他行使的是留置权。无耐,甲乙丙作为共同原告将丁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车辆,支付自合同签订之日至起诉日止期间的租金。庭审中,丁找来几个朋友作证人证实自己仅仅使用了15天。庭审后该案便杳无音信,一直拖了两年之久才出判决,期间办案法官一致解释为本案正在研讨之中。

判决书是这样写的:

本院认为:三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车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被告租用原告车辆后实际使用15日,被告应支付租赁费1500元。之后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被告扣留原告的车辆属于侵权行为,与原告主张的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告方该损失可另行主张。被告未支付租金,属于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车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车协议;二、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15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车辆。

判决书送达原告后,原告提起上诉。

续:

后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作出改判,判决被上诉人支付车辆租赁费四万余元(截止到起诉之日)。

正所谓“边城无日月,中原有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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