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利用违法办理的他人身份证,到各地的各大银行办理储蓄卡,并将办理的储蓄卡以每张几百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后在莱芜办理银行卡时被发现并被抓获。公安机关查获已办理的储蓄卡三十余张,XXX自己供述共办理1000余张。检察机关以其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出售,数量巨大提起公诉,认为其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我作为辩护人参与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认定XXX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