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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娜律师
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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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
更新时间:2009-09-17
前景提要:女方在离婚八年后将前夫告上法庭,请求前夫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近5万元。
案件事实:林某与田某在2001年协议离婚,当时孩子八岁约定随父亲林某生活,但到2004年10月孩子因为生病想念母亲田某,母亲从外地回到家中照顾孩子,因此双方又订立一份《扶养协议》约定:1、由母亲抚养孩子,父亲支付抚养费1500元/月,直至孩子上大学。2、双方的共同房产一处过户给孩子林某某,母亲享有使用权。
具体实际抚养情况如下:自2004年10月至2009年8月,孩子的母亲仅仅抚养孩子有一年的时间。剩余时间都是父亲林某在照顾孩子。
2004年10月-2005年2月,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自2005年3月-2005年8月孩子经常是去父亲家居住,隔三差五去父亲家住,自05年9月-12月一直随父亲生活。06年1月-06年8月是父母同居在双方的离婚前的住所处,母亲工作繁忙,经常是晚上十点左右回家,没有时间照顾孩子,这期间都是父亲林某一人在照顾孩子。自06年9月—08年10月孩子一直跟随父亲单独生活,母亲田某没有抚养过。这期间母亲在06年下年和07年7月—08年8月一年半时间去美国留学。母亲回国后孩子曾跟随母亲生活过三个月,并又继续跟随父亲生活至今(09年8月)。
最重要的是:自2004年10月至今,孩子所有的花销(无论是谁在抚养孩子期间)都是父亲林某一人支付的,母亲分文未出。
母亲田某在09年7月起诉父亲林某,要求支付她抚养孩子期间的抚养费,自05年3月至起诉时,中间父亲抚养孩子的时间,他没有主张。约30个月左右的抚养费共计45000元左右。
我们律师所接受被告方林某的委托,代理了本案。提出了我们的代理意见:不支持原告的诉请,希望法院全部驳回。理由:原告是依据双方签订的《扶养协议》诉请抚养费的,但是根据该《扶养协议》原告应该履行其直接抚养人的抚养义务至今,但事实情况却是,原告没有完全履行扶养协议约定的义务,孩子大部分时间是由被告林某来抚养,而且原告为履行抚养义务的程度达到了根本上的违约。因此她不能在要求被告履行约定。
当然该协议是一份特殊的合同,它是婚姻家庭意义上的一份约定书,我方考虑原告方作为孩子林某某的母亲,有着割舍不断的亲情,决定适当给与原告一部分补偿。
最后结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给付原告10000元,双方对以前的抚养费问题不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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