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人:张*,男,汉族,48岁,住石家庄桥西区.
被执行人:德州*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执行(2016)鲁**民初*号民事调解书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张*诉德州*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经过开庭审理,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鲁**民初*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被告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张*8.5万元经济损失费。
该调解书已经在2016年5月31日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调解书自送达之日就发生法律效力。且在法定期内被告没有履行调解书中的给付义务。
故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执行该调解书内容,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85000元及相应的银行利息。
此致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
该案是因为有调解书在先,双方因为仓储合同纠纷诉讼,在开庭当日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也制作了调解书,但是事后,被告不予执行调解内容,无奈,原告只得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调解书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