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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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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抗诉北信源杀 *** 软件案
更新时间:2009-09-14
【案情介绍】

2001年5月,东阳市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证券营业部)向上海林皓公司购买防杀 *** 系统(LANVRV软件)。2001年7月30日,证券营业部发生电脑故障,导致不能交易。为弥补股民损失,证券营业部决定对计划实施买卖而未能买卖成功的股民进行补偿,经测算,证券营业部应当赔付给股民的损失达三百多万元。

7月30日,软件开发公司北信源公司作出关于服务器出错的分析报告,认为主要原因是用户大量登陆服务器造成系统进程和堆栈快速分配瞬间引起进程阻塞造成的。事后,浙江创联公司受中国证监会杭州特派办委托查看故障发生原因,并出具调查报告认为故障由该软件所耗内存过大的设计缺陷引发的可能性很大。

2001年10月,证券营业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软件销售者林皓公司及开发者北信源公司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调查报告显示,北信源杀 *** 软件对内存要求较高,而北信源公司对此没有提供警示与说明,致使其产品在使用中具有不合理危险。因此,可认定北信源杀 *** 软件存在缺陷,但考虑到原告对损失的扩大有一定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承担40%的责任。

之后,两被告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3月2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04年12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由被告向原告支付30余万元补偿款的调解协议。

【律师解读】

本案的意义在于:对计算机软件是否构成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这一问题,我国的司法实践作出了肯定的回答。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所指的产品不包括天然产品、精神产品、初级农业产品和服务等内容。而对于计算机软件、书籍、血液是否构成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在我国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认识。在产品责任法最为发达的美国,一般认为,对于满足大众用户需要的通用软件,应纳入产品的范畴;而对于按用户要求而专门定制的软件,应排除在产品的范围之外,适用过错责任。

在本案中,北信源公司提供的杀 *** 软件虽不是专为证券营业部而开发,但其销售量与上文所述的通用软件相比还是有着明显而巨大的差别,由此来看,我国司法实践对产品的认定似乎比美国更为宽泛。而将计算机软件列入《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也为消费者应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向软件开发、销售主体主张权利打开了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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