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7日韩某某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食堂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为一年,到2011年4月30日止。合同到期后,被告将食堂承包给第三方经营。双方就未兑换餐票、食堂设备、附设小卖部剩余商品等进行了清点交接。按承包合同约定,瑶海家俱公司应支付韩某某相关款项共计44666.95元,但一直拖延未付任何款项。韩某某通过各种方式与对方就此事要求解决,包括协商、报警、媒体报道等方式,均无法解决。韩某某通过介绍委托律师起诉到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经过一、二审审理,法院判决瑶海家俱公司支付韩某某款项共计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