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杨永刚律师
河北-石家庄
从业26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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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获从轻处罚
更新时间:2009-09-15
一、基本案情
案发地点河北省辛集市。2006年6月的某日,被害人马XX认为张XX(本案被告人,案发时23岁)亲近了自己的女朋友,被害人马XX便找到两位朋友商议要教训一下张XX。马XX三人在一饭店门口找到被告人张XX。当时,被告人张XX正和一朋友在烧烤摊前喝啤酒。双方见面后,马XX与被告人张XX发生口角,随即被害人马XX拽住张XX的衣领,并打了张XX脸部一巴掌,又顺势将张XX推到在饭桌上,被告人张XX顺手拿起一个扎啤杯朝马XX头部连打两下后逃离现场。后被害人被他人送往医院,马X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系头部受钝器打击,致颅脑损伤死亡。几天后,,被告人张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律师辩护观点
1、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蓄意挑起事端,被害人存在过错;
2、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且一贯表现较好,案发前无任何劣迹;
3、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有防卫过当的情节存在;
4、被告人的亲属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三、法院审判
2006年底,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XX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十二年。
四、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辩护律师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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