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两张收条和一张借条的王先生向人民法院起诉,诉求某建筑公司偿付借款4万元。依照相关法律,人民法院判决建筑公司给付王先生借款1万元,驳回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先生向法院诉称,自己与某建筑公司存在业务往来,2005年初,建筑公司业务员张某代表建筑公司向自己借了4万元人民币,期限为2年。可是到期后,建筑公司拒不还款,现要求该建筑公司还钱。王先生在法庭上出具了建筑公司开出的收到王先生现金2万元和1万元的两张收条和"借王先生现金1万元"的借条。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为王先生出具的1万元借条,系职务行为,这1万元借款应由建筑公司偿还,王先生要求建筑公司给付此款,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但是张某为王先生出具共计3万元的两张收条,却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由于王先生与建筑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因此这两张收条的来历更加无法得到证明,故王先生要求建筑公司给付此款之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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