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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峰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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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狂犬疫苗后死亡 防疫站担责三成
更新时间:2009-09-12

2007年10月18日夜,原告李某的丈夫杜某被狗咬伤,于次日8点半到当地防疫站注射狂犬疫苗,并交费270元。按防疫站要求,分四次在该处注射狂犬疫苗,却未加注免疫制剂。尚未来得及注射第四针,10月30日患者突然出现头晕、恶心等症状,经医院诊治无效后死亡。出院诊断为狂犬病、次日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丈夫杜某被狗咬伤后于次日到防疫站就诊,并支付医疗费,双方已构成医患关系。但杜某第二天到防疫站注射疫苗,其间已隔数小时,并最终死于狂犬病,狗为狂犬病宿主无疑,杜某在受伤后是否及时处理不能查实,狂犬病又属不治之症,注射免疫制剂是否能阻却杜某死亡,及其死亡与被告接种行为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但作为防疫机构,对当事人的伤情判定,是否加注免疫制剂作告知,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杜某死亡的30%责任。遂依法判处赔偿原告各项费用2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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