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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峰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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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自杀身亡,医院担责
更新时间:2009-09-12
王某为精神病患者,其丈夫其送往医院求治。医院门诊经检查,确诊王某患有重度精神抑郁症,且正在发作期,具有明显的自杀倾向。后办理手续住院治疗,并经反复咨询、斟酌后与医院签订《精神科住院合同》一份,接受由院方推介的住院期间家人不得陪同和干预,患者由医院进行观察、疏导、控制和医疗一体化连续24小时不间断的“整体护理”制管理。医院根据王某的病情,同时专门编制了相对应的诊疗计划。医院按照诊疗计划对王某一直采用药物抗抑郁治疗为主。某日晨,医院值班护士巡房时,突然发现王某悬于其独住病房的窗栏上,即忙冲上前解下其颈部的衣服布条并呼叫值班医生。紧急抢救45分钟后,王某无任何知觉恢复。经法医检验和公安部门确认,王某系自缢身亡。事发后,家属经与医院交涉无果,诉至法院,认为医院疏于防范,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损失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等共20391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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