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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登记确定物权归属,以投资定析分配
李亚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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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从业33年

析产、权属确认、继承交织法律关系的处理=========

以房屋登记确定物权归属,以投资定析分配

原告:为被继承人之父,被告为被继承人之夫。就登记 在被继承人名下位于闵行区一处房产继承问题涉诉。

原告主张,原告对系争房屋全部投资,虽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实际的房屋权属归原告,应由原告一人取得涉诉房屋。

被告辨称,非原告投资,即便原告投资, 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已应占一半份额,另一半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诉争的焦点:1、购房款谁支付?2、房屋权属、3、如何继承?

第一,购房款出款证据,证明原告支付一半的房款,另一半原告主张没有证据支持,依房屋产权登记 在被继承人名下的事实,可推定余下房款由被继承人支付。支付的款项存续于婚姻期间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物权法第九条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系争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物权归于被继承人。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的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已子女一方赠与,故本院认定原告出资的部分为被继承人个人财产。发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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