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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间拆迁分配纠纷
李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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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间拆迁分配纠纷

――――――父子之间的财产之争

争议标的物:拆迁安置3套房屋;

房屋权利状态:登记在子一家三口名下

原拆迁房地状态:父儿共同立基人。老宅父出资始建,新宅子出资翻建。

基本事实

20087月,父子共同居住房屋遇拆迁。子代表全家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协议,获3套房屋。子支付5万元购房差价款。

子将3套房登记自已名下。其中1套由父居住。

2012年父起诉主张居住房屋所有权提起确权之诉。

父主张理由:

1、为拆迁房屋的共同权利人之一,主张依据: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权利人按照建房用地申请表记载的申请人并综合考虑新建、翻建、改扩建等情况确认。为家庭共同财产。

2、其于权利,拆迁3套房中必有父的所有权。在共产中析出1套归其所有公平合理。

3、自拆迁始便实际占有此房至今。未取得所有权。是受限于子登记在自已名下。

4、未明示赠与房屋归子所有。未明示放弃所有权。只是基于父子情面,延迟诉讼四年之久。

5、即便法院认定赠与成立,有权主张撤回赠与。

子辨称:

1、 同意原拆迁房为权利共有人

2、 父主张的房屋登记自已名下,基于父的赠与。在子承诺保证父一直居住并照顾,保留居住权前提下,赠与子所有权。

3、 实际兑现赠与所附条件,父一直居住。

4、 撤销赠与法定条件不具备。

子取得所有权的原因法律行为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即赠与是否成立?

1、没有书面赠与合同。不能否定赠与成立。基于父子关系,没有书面赠与协议有一定的合理性。

2、父自认事实证明。

父自认曾要求被拆迁人给自已安置一房屋。但子签定补偿协议后,直到父迁入安置房,四年时间,一直未向子或被拆迁人提出安置一房之事。可证明父同意3房登记子名下。放弃要求一房所有权。

3、证人证言证实,父同意产权归子,系争房屋归其居住。结合父自认事实可以采信。

4、赠与非发生《合同法》第192条以及第193条的规定的法定撤销赠与理由。不能撤销。

法院判决,赠与成立,驳回原告诉请。

李律师支招:请当事人、代理人一定注意法庭上的言词。一言、一行、一色都可能影响到法官对事实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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