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A到被告某B美容公司进行消费,用伊丝泉美容产品作了面颈部护理,消费三百余元。当晚,出现了面泛红斑、脸部瘙痒等的症状,第二天症状加剧。前往同济医院治疗后,医院的诊断结果为接触性皮炎,同时,医院对原告的过敏源检验报告中明确排除了鱼虾蟹等过敏源。共计花费医疗费用2000余元。
事发后,原告认为其因接受被告的美容服务而致人身损害,被告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在协商无果的前提下诉至法院,要求赔付为此发生的费用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住宿费、律师费、复印费、冲印费、美容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原告的损害系因使用被告的美容产品所致,被告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并对实际赔偿费用,根据证据认定了合理费用单据,对部分单据予以了酌情支持。
评析:非正规医疗机构的医疗美容同时符合侵权责任法的人身损害赔偿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索赔方案,争取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