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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律师
宁夏-中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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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管道漏水导致财产损害开发商是否赔偿?
更新时间:2013-04-06

案例:

20073月。余某与A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从A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B小区住宅楼一套,在余某付清房款后,A公司于同年5月向余某交付了房屋,8月份余某装修完毕入住。2008年春节,余某回乡下老家过年。正在举家欢聚时,小区物业公司打来电话告知余某其家中漏水,水已从入户门缝溢出漫向了楼道。余某随即和部分亲友返回家中,打开屋门发现因供暖管道脱落漏水,屋内蒸气迷漫,积水深近十公分,所有家具及装修浸淹。之后,余某与物业公司多次就赔偿问题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余某向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本案中,A公司作为房产开发商是否应当向余某进行赔偿呢?

律师解析:

1998512,建设部印发了《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根据该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对其开发的住宅房中相关部位、部件应当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具体到本案,余某与A公司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建设部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作为A公司与余某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或是补充合同,与主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A公司向余某交付的房屋供暖管道在第一个供暖期内即发生质量瑕疵,如无相反证据证明管道漏水是余某自己造成,即可视为A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其承诺的质量保证义务。因此,余某购买的房屋在开发商A公司应当承担质保责任的第一个供暖期内即发生供暖管道漏水事故,导致余某财产损害造成经济损失,其应当对余某因漏水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过两审法院终审,最终依据价格认证中心对余某财产损害鉴定为52000元的经济损失判决A公司予以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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