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一年广东及汕头地区有重大影响的范*、杨xx、金xx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范*、杨xx、金xx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澄海至义乌(浙江)汽车货运联营体为依托,通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打击竞争对手和购买竞争者货运经营权等,以排除在澄海区内其他货运站对澄海至义乌货运线路上的经营,非法控制了广东澄海至浙江义乌的汽车货物运输线路,实行垄断经营,形成了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组织。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xx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其提起提起公诉。本人作为被告人赵xx的辩护人,经过认真阅卷,仔细分析案情,向法院提交有关证据,并在此基础上依法提出几点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赵xx是受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且从一开
始到广东澄海经营货运至本案开庭时止,都被迫向黑社会组织缴纳保护费,一定程度上来说,赵xx是受害者;
二、 对黑社会组织的具体活动,被告人赵xx既无权过问,也
没有参与;
三、 对参与黑社会组织(货运联营总站),被告人赵xx是被迫
参加的,而且一直持反对意见,多次要求退出,并拒绝在其章程上签字;
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规定,要求对被告人赵xx不作犯罪处理。
对于该案被告人赵xx的情况,辩护人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向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区委、区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呈递了书面意见,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广东省汕头市**区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赵xx判决:被告人赵x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免予刑事处罚【见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2011)汕澄法刑一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