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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高*婚约财产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3-03-25

张**诉高*婚约财产纠纷案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在张**诉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高*委托,指派我作为她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婚约财产的范围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没有对婚约财产范围作出具体界定,婚约彩礼是从我国西周礼制中缔结婚姻必经的六道程序“六礼”演化而来。具体到本案,我认为:原、被告双方按照当地风俗履行的“丢手续”、“看门户”才属于“礼”的范畴,此时所支出的费用也才属于彩礼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就意味着,只有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才属于返还范围。因此,我认为本案中只有原告在按照当地风俗“丢手续”、“看门户”时支出的费用才属于应当返还的部分。

二、本案具体应当返还的婚约财产范围

根据本案被告高*的答辩,我认为原告在“丢手续”给付的4000元现金、“看门户”给付的9500元现金,共计13500元,属于返还的范围。但是被告高*和其父亲在原告“看门户”时按照风俗给原告分别“打发”了现金1000元和2000元,以及部分衣物等共计3500元。这3500元属于按照当地婚俗消耗的部分,应当折抵。另外,原告还于2008年正月初十支付了被告高*10000元,这属于数额较大的现金,我认为也应当返还。

综上,我认为本案被告应当返还的财产共23500元,折抵3500元后还应返还20000元。

望合议庭依法采信我的上述代理意见。

代理人: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 胡先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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