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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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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涉及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13-03-25



案例介绍



1998911张强(化名)与宋丽(化名)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一直与张强的父母在一起生活,并且张强也一直在其父亲开办的一个小厂子打工,其父亲每月给张强开固定的工资,张强经常出差跑活,因此与宋丽的关系逐渐疏远,于2011年宋丽提出离婚,而张强不同意,无奈宋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而宋丽在诉讼请求中要求依法分割家庭共有财产。



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驳回了宋丽要求依法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诉讼请求,判决准予离婚。



律师分析



离婚纠纷与家庭析产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所谓的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者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换言之,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存在家庭共有财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共同的劳动行为或者有接受赠与的事实,二是家庭不仅由一对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是建立在家庭共有关系存续基础上的,并且必须是家庭成员共同劳动、共同创造所得。在本案中,宋丽依法向法院提起的是离婚诉讼,只能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且离婚诉讼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当事人,也就是本案中的张强与宋丽,而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诉讼即分家析产诉讼是以家庭其他共有成员为诉讼主体的诉讼,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78条、《民通意见》第90条的规定,因此离婚诉讼与分家析产诉讼不能同时进行,对于本案而言,宋丽只能在离婚诉讼后另行提起分家析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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