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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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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5-11-05

2015年河北诺普律师事务所李艳波律师代理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A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B和王某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一审中李艳波律师代表当事人提起诉讼,赢得了胜诉。对方当事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结果,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中,李艳波律师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如下上诉理由做出了回应:1、B未授权王某与A签订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不承认王某与A签订的合同对其有约束力。2、B在王某与A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之后与另外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C签订了承包合同。3、B已将C给付的工程款全部拨付给王某,故C也应对A承担连带清产责任。

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理由,李艳波律师做出了如下的回应:1、B应担依法承担给付A工程款的责任。在证据材料中明确规定王某为B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1234号楼的副组长,而这正包含着王某与A签订的承包合同确定的住宅楼的范围。所以可以认定王某是有权代理B与A签订的承包合同,B理应对该承包合同承担责任。2、B与C签订的承包合同晚于A 与王某签订的承包合同并不能作为A拒绝给付工程款的理由。在一审、二审中A 已经提交的《工程量认证单》和《工程款结算单》,该证据均能证明A的施工行为。3、C并没有支付任何工程款。在一审庭审中,C提交了工程款结算的一句,但并没有B和王某的签字盖章,工程款的结算并不代表工程款已经支付,并且B和C也没有提交已经给付工程款的证据。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综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做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书,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万元的工程款及利息,B对以上款项负连带责任。目前该案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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