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张学敏律师
上海-上海
从业15年 主任律师
6
好评人数
14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辞职引起的争议
更新时间:2013-03-24

案情介绍:

小丁于2008年1月入职上海某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工作勤奋,其业务能力迅速提高,但是与周围的同事关系极为不融。2009年3月初,其在一次外出时偶尔遇到了一场招聘会,其中的一家企业引起了他的注意。在经过现场初步面谈之后,小丁感觉甚好。又经过一轮公司复试之后,招聘部门经理问他何时可以上班,他说保证一周后能上岗,面试官告诉他会在三天内给他答复。对于这场复试,他更是觉得与面试官话语投机,对于录用有十足的把握,仿佛已经跨进了该公司的大门。于是在第二天即2009年3月20日,他向领导告知了希望即日离职的事情,并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该报告中写到“尊敬的公司领导,由于个人原因,本人现向公司提出辞职。小丁。2009年3月20日。”公司的领导感觉到小丁已经不会再留下,考虑到他虽然能力很强,但是与周围员工无法形成团队,于是当天同意了他的辞职报告,并开出了退工证明,日期写了2009年3月20日。谁知道,就在3月20日下班前,小丁接到了面试企业的电话,婉言告知了无法录用小丁。小丁一下子惛了。突然,小丁意识到,自己通知单位离职是需要提前一个月的,即他还可以在原单位上一个月的班,于是就去告知人事部,另一方面希望公司能让他收回辞职报告。对于他的要求,公司给予了明确的拒绝。于是,小丁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审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认为小丁在辞职报告中写明了“尊敬的公司领导,由于个人原因,本人现向公司提出辞职。小丁。2009年3月20日。”其内容表明了小丁通知了单位离职。同时,单位开出的退工证明也写明了离职日期就是2009年3月20日,表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辞职当日结束。而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对辞职立即生效存在合意。所以,认定公司违法,应支付一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鉴于在员工单方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会综合考虑各类因素决定是否让员工在公司继续干三十天,或是让其回家休息,我们建议,只要员工不是很明确地用书面表示即日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都应该将后面的三十日严格按照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来操作。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