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苏晓军律师
重庆-重庆
从业22年 主办律师
14
好评人数
424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运用格式条款规定,追回维修款项
更新时间:2013-03-21

2000年,孙某工程队承包了由中国水电七局总包的渝黔高速公路一期K合同段的部分土石方工程项目。由于该路段开挖项目主要为岩石,需作爆破。孙遂向成都铁路局某机修厂租赁空压机一台,用于岩石钻孔。孙填写了由机修厂提供的印制设备出租合同单,约定月租金5000元,单据底部以小型字体载明“2、设备维修:小修在现场做、大中修由甲方(出租方)承担”。该设备系机修厂1980年代购置的老式空压机,使用过程中屡屡出现故障。孙某遂通知机修厂派人维修,机修厂由于内部管理混乱,造成此事无人负责。无奈,为确保工程进度正常进行,孙只得自行聘请维修人员,购买配件予以维修。空压机在长达十五个月的时间里,经常出现故障,每次孙都只得自己维修。同时,孙也不再向机修厂支付租金。

2002年,机修厂为租金事宜诉至法院,要求孙立即支付租金及违约损失。孙提出反诉,要求扣除维修费(维修费略高于租金),抵销后,机修厂应支付孙代为承担的维修费用1万余元。孙提出,合同约定“2、设备维修:小修在现场做、大中修由甲方(出租方)承担”,机修厂应当承担维修费。机修厂反驳称,孙某维修均在现场完成,应当视为小修,其费用应当由孙自己负担。

其后,孙提出,即使在现场完成的按照“小修”处理。合同中并未约定“做”是什么意思,是否包括完成工作并且承担费用。再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租赁物的维修,应当是出租人的责任。机修厂的印制协议文字解释歧义,应当按照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以不利于机修厂的解释为准。双方僵持不下,最后经多方努力,予以和解结案。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