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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晓军律师
重庆-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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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遇害,危机处理
更新时间:2013-03-21

重庆A公司系民营大型企业。2010年,该公司股东甲(7%股份比例)与另外四名股东乙、丙、丁和戊(合计93%)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准备以1.7亿元收购另外四名股东的全部股权。乙、丙二人同时辞去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由甲一体担任。签约后,各方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约定股权过户待款项支付后进行。

其后,甲由于贷款困难,未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项。各方签署补充协议,若甲在延期半年内再不支付款项,则其7%股权由其他股东共同分割。

2012年6月,甲由于其他项目与人发生严重纠纷,被人雇凶杀害。A公司进入紧急状态,股东乙、丙二人委托我们出具应对措施。几位股东主张立即与甲的遗孀及子女联系,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

我们介入后,经过多次分析研讨,考虑到与该甲股东遗孀及子女联系的现实困难,主要是家属对公司经营并不了解,且介入其遗产分配等均有难度。我们建议乙、丙二人先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再取得公司经营的实际控制权,其后等候甲之继承人上门谈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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