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8日,徐桂鹏律师接受委托,为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辩护。
被告人叶某曾系被害人杜某在驾校的学生,平时交往密切。2008年9月17日20时许,叶某与杜某在重庆市奥体中心附近一大排档喝酒时,杜某所在驾校的另一学生陈某给杜某打来电话,叶某帮忙接听时,两人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杜某又与陈某等人相约见面,并叫叶某一同前往,叶某即打电话叫被告人刘某某约人前去帮忙殴打陈某等人。当日21时许,叶某随同杜某到达本市九龙坡区杨家坪铁马集团大门口与陈某等人会合后,即动手追打陈某,刘某某等人也相继赶到现场,对杜某及陈某同行的唐某某实施殴打。其间,刘某某持刀将杜某大腿刺伤。随后,叶某将杜某送往医院抢救,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徐桂鹏律师接受当事人叶某近亲属委托后,核实相关证据,提出辩护意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叶某有期徒刑十年。
法条解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