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肖某系西南大学副教授,博士学位,因在其居住的小区游泳池落水导致受伤,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后肖某与小区开发商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商无果,起诉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后原被告双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均提出上诉。
徐桂鹏律师接受二审委托后,查看相关证据后认为本案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游泳池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不具有开办游泳池的资质,且游泳池凹凸不平,没有相关安保人员,管理上存在过失。同时,肖某作为消费者花10元钱购票游泳,系消费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应予以赔偿。最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肖某20余万元。
律师解读
作为物业公司,应对其服务的小区负有管理义务,而本案物业公司管理义务缺失,导致当事人遭受人身损害,因此,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