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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清生律师
四川-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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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犯死刑改为死缓
更新时间:2013-03-18

绑架犯死刑犯改为死缓

2007年6月被告人唐XX因借受害人樊XX和马XX等人的高利息借款,就产生了绑架他人以索要钱财,并邀约了周XX等7人实施绑架,后因种种原因未能成功,后改变作案目标,将受害人樊XX骗至出租屋内,将樊XX手脚捆了,用封口胶封了樊的嘴,在转移过程中惊动了一楼的住户,将樊xx装入编织袋放在汽车后备箱内开车 逃离了现场,在广元千拂岩公路边唐XX从后背箱取出装有樊的编织袋,把樊推下公路,又翻过护栏下到公路边,把樊推入嘉陵江中,并将樊的手机也丢入江中,然后逃离了现场,由于当时嘉陵江正涨洪水,公安机关至今未能找到樊的尸体。几人供述案情一致,检察院指控构成绑架罪,2008年十一月十七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唐XX死刑,后唐xx提起上诉后2011年发回广元中级法院,2011年我接到指定作为唐XX的辩护人

2011年4月18日开庭审理,我对公诉机关指控唐XX构成绑架罪无异议,但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在十年以上量刑,理由是在绑架罪中要判处死刑,只有两种情况,一是绑架过程中致人死亡,二是杀害了被绑架人,在本案中有绑架行为,但后果事实不清,受害人四亡的证据没有,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受害人失踪,死亡的证据不足,其证据不具有唯一性,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2011年六月二十三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唐XX死刑缓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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