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强奸案的法律意见书
XX市XX区公安局: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强奸一案犯罪嫌疑人少男(化名)父亲的委托,指派朱灿洪律师作为少男的辩护人,辩护人认为少男不构成强奸罪,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请贵院予以慎重考虑:
一、 本案事实:
少男,系刚满14周岁的在校学生与系少女(化名)同龄人,在事发的20多天前,两人在理发店经朋友介绍成为男女朋友交往,双方都有好感,两人经常联系,无话不谈。在2013年2月12日(大年初三)下午少男在少女的邀请下去少女家里玩耍,后两人在沙发上看电视、聊天,再后来少女主动抚摸少男的下身且积极主动要求发生性关系,于是两人第一次发生了性关系。后下身赤裸在沙发的两人被深夜11点回家的少女的父亲看到,少女父亲对少男进行了殴打并非法拘禁2个小时,直到少男向父亲XX求助,XX到少女家后因无法与少女父亲协商处理好,主动向XX区XX派出所报案,至此少男才被民警带至派出所从少女家解救出来。
少男在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待了事情经过,也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但少女父亲向少男家提出赔偿50万元就不追究少男责任为要求,因少男家不同意用金钱解决问题时,少女父亲就在派出所放出狠话“一定要用钱搞死他,老子有的是钱。”后因双方家长对此事处理意见分歧较大,少男于2013年2月22日被XX市XX区公安局执行了刑事拘留,现羁押在XX市XX区看守所。
二、 我国现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辩护人意见
1、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系未成年人,且双方年幼,正处于青春懵懂无知的年龄。且营养结构和社会环境因素的变化,导致孩子性成熟提前,过早恋爱,加之我们对青少年的性教育的缺失,导致孩子们过早发生性行为。
2、本案中,少男与少女系恋爱关系,基于相互爱慕且相互了解,发生的性行为,且性行为是因少女主动诱导少男,少女积极主动实施的。况且双方均属于自愿,且男方年幼无知,第一次善意地与女方发生了性关系,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不认为是犯罪。在此次事件中,少女应承担主要责任,少男仅承担次要责任,所以,应当责令双方家长和学校严加管教。
3、必须防止这种重复伤害。两个孩子发生了性行为,女孩并没有受到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但是女方家长知道后,不但不警醒自己的过错,还坚持要求追究男方责任甚至还提出巨额索赔。这只会让他自己的女儿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受到更大的伤害——孩子要多次复述性行为的过程,她的名誉也会受到影响。而男孩子也会受到同样的伤害。所以我们不要为了伸张所谓的社会正义而忽略了对个人生命安全的保护。
综上所述,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法律制裁为辅”的原则,希望贵局能认真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少男涉嫌强奸一案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还孩子们一个美好的未来。
此致
XX市XX区公安局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朱灿洪律师
2013年2月26日
二、办案记录:
1、2013年2月22日(周五)下午5点在少男被刑事拘留后接受少男父亲的委托,担任少男强奸一案的辩护律师。2、2013年2月25日在律所制作法律意见书,办理手续。3、2013年2月26日向派出所、公安局法制科提交委托手续并提交法律意见书。4、2013年2月27日上午向检察院案管中心汇报案情,会见侦监科科长,向其汇报案情,请求从轻从快。5、2013年2月27日下午去看守所看望少男,希望他好好认识错误,以后好好学习。6、2013年3月1日(周五)下午4点公安将案件送检察院案管中心,随即送至侦监科。7、2013年3月4日上午检察院对少男提审。8、2013年3月5日侦监科级级层报,于下午4点左右制作了不批捕决定送达公安局法制科。9、2013年3月6日上午11点少男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予以释放回家。10、2013年3月7日少男踏上了去学校的旅途,又开始了他新的一天的生活。
三、办案心得: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教育好孩子是家庭、学校、社会共同的责任。当孩子无心犯下错时,请大家好好反省自己对孩子的教育的失职,多给孩子宽容,多给孩子关爱,让他们好好成长,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