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商延迟交房、办理产权证案例
——(为本律师真实承办的案例)
案由:本案件是涉及商品房小区众多业主的权益,本律师单方一次性代理一百五名业主,为小区业主维护权益。
2006年6月本案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始与原告(购房业主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所开发的位于南宁市金浦路某某号某某国际A至D座某某号房。双方合同约定购房总价款某某元,被告应当在2007年8月31日前交房,并在房产交付后的12个月内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材料交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以利于原告顺利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证书。由于被告的原因原告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获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被告应按照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二/日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007年8月31日被告如期交房但是原告等了一年之后仍然没有获得房屋的权属登记证书,原告多次就房产证的办理事宜与被告进行交涉均未果。2010年4、5月间被告才通知原告可以办理房产证了。虽然经过双方多次协商,但房开商态度恶劣,不愿意与众业主协商解决,最终业主找到本律师要求帮助解决。
评论:1、本案为典型的合同违约案件,房产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就是存在违约;正是由于房产商没有按期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交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要的材料,导致业主在房屋交付使用近3年后才能办理房产证,房产商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业主合法的财产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此类案件的证据也是比较充分的,很好举证,有合同约定明确;
3、案件的难点是房开商视自己财大气粗,不愿意与业主协商。业主个人力量较小,单个人的主张数额有限,房开商认为业主个人不会为这点违约金而起诉或者主张权利;
4、从法律角度上是可以依据维护的,涉及到的法律有《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相关的条款。
结论:
对于此类案件本律师之前也做过多件,接到案件后做起诉也比较顺利,最直接起诉到法院,法院看到众多业主为原告,法院就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说明其中的关系及法律规定,房开商经过考虑愿意调解,最后业主们得到了应得的权益。
注:案件的详细处理程序及法律意见不在此说明,如有需要可以联系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