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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君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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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转帐记录的民间借款纠纷,借款人能否拿回借款的案例
更新时间:2017-06-15

只有转帐记录的民间借款纠纷,借款人能否拿回借款的案例

——(为本律师2013年度真实承办的案例)

案件还原:2015年1月本案被告黄某某(化名)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本案原告刘某(化名),先后向原告原告刘某(化名)借款共计人民币170万元。双方是多年的朋友关系,被告黄某某(化名)收到原告刘某(化名)的借款后,并没有向原告刘某(化名)写借条以及借款合同,双方还口头约定利息每月5分,并约定于20151230日还款及支付利息,还款期限到后被告黄某某(化名)总是找理由推脱或者逃避,后面玩人间失踪,原告刘某(化名)多次追收无果。

本律师以及团队代理后,单单就原告刘某(化名)提供的转帐记录证据,是远远不足的,就联证据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均是一个大大的问题。经过本律师以及团队的分析,让原告刘某(化名)提供以及本律师、团队的收集证据,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评 论:

1、本案是一件典型的民间借贷,是一件典型的利用双方是熟人关系的借款纠纷案件,目前此类案件比较普遍,因为现阶段经济不景气,因此本律师建议,现阶段借贷以及投资一定要谨慎,如果投资前建议可以先委托律师先进行相关的调查,以确保投资的风险的降低;

2、从原告刘某(化名)提供的证据转帐记录上看,是对其极其不利的,就借贷关系均不能证据存在,因此本案件的关键在于先会收集证据,然后再做好相关的诉讼辩护工作,包括:辩护的思路、证据的组织等;

3、结合上诉证据后从法律角度上给对方致命的打击,涉及到的法律有《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等相关的条款;

结 论:

此案经过开庭审理后,虽然被告黄某某(化名)出示很多证据及证人并做很多对抗,但对抗的证据均不能自圆其说,不能把除原告刘某(化名)提供的证据,即不能排除双方借款合同存在并成立,最终原告刘某(化名)请求依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如果原告刘某不能证据借贷关系成立,也一样得不到法院支持,处理不好对原告刘某的维权是很难达到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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