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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君诏律师
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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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受害人死亡一案
更新时间:2013-03-12

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受害人死亡一案

——(为本律师真实承办的案例)

案由: 200944日,黄一一(已判刑)伙同被告人许某某到南宁市江南区某某某某果品公司仓库搬运工宿舍楼二楼与罗一一、曾一一等人喝酒赌钱发生冲突,遂召集被告人郑某某及罗一二、贺某某(二人已判刑)、刘某某、曾一二(二人均在逃)拿刀、铁棍到某某果品公司仓库搬运工宿舍楼欲报复,在二楼找到罗一一、罗一等人,便用刀、棍砍、打罗一一、罗一等人,罗一一被许某某、黄一一、罗一二等人用刀捅、砍伤颈部、胸腹部、左肩部等处,致使罗一一当场死亡,罗一头皮裂伤。公诉机关指控,许某某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本律师只是许某某的辩护人,是辩护最成功之一案例)

评论:

1、本案是一起刑事犯罪案件,许某某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

2、从公诉机关的指控许某某的材料及提供的证据上看,许某某的情节是比较严重的并是主犯,而且事情的发生与其有直接的关系,虽然情节严重,但也符合《刑法》规定的很多量刑、减轻的情节;

3、从法律角度上是可以依据维护许某某权益,涉及到的法律有《刑事诉讼法》、《刑法》等相关的条款;

4、另外,对于刑事案件来说,犯罪涉嫌人的家属应当尽早委托律师介入,才能更好的维护其的合法权益,也更有利于减轻刑罚。

结论:

此案经过开庭审理、辩护后,本辩护人的辩护工作完全得到法院的支持,对许某某的判决也是最轻的,仅仅判了九年有期徒刑,许某某及其家属非常满意。也最终本达到了对许某某的辩护、维权的效果。

注:案件的详细处理程序及法律意见不在此说明,如有需要可以联系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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