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闫校亮律师
山西-太原
从业14年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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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损案件代理词
更新时间:2009-08-10
人损案件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高敏的委托,指派阎校亮担任本案原告的代理人。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经过调查、取证,参加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被告临汾市****草原牧场有限公司将工程项目承包给太原市**彩钢压型板材有限公司,**彩钢又将工程非法转包给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个体工头***。三被告对此彼此也是心知肚明,代理人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2、被告***以**彩钢名义从事工程施工时,在公共场所将建筑施工材料乱堆乱放,没有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该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对原告的损伤负全部责任。原告夜间经过该公共场所,视力受限,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3、原告主张的医药费用是原告凭票主张,其中在临汾市人民医院治疗期间花费各项费用合计5795.20元,另外则是原告在临汾市人民医院复印病历时所花的25元复印费,原告合计花费医疗费5820.20元,对此应当得到足额支持。
4、原告主张伤残补助金40677.72元,其计算是以国家统计局公告的原告的居住地即湖南省的统计报告数据2006年度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389.81元为基数,其计算方法为3389.81元×20年×60%=40677.72元,之所以以2006年度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是因为山西省2006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180.9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应以原告的住所地即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
5、原告主张的伤残鉴定费300元是凭票主张,实际已花销的,应得到足额支持。
6、原告起诉时主张的交通费3240元,但事情一拖再拖,时至今日原告所花费的交通文印等各项费用已达4540元,原告提出对交通文印费的主张改为4540元,这其中包括原告母亲任政满在得知原告受伤后,由深圳乘飞机至太原所花费的1390元及原告父亲高习桂由湖南省长沙乘飞机至太原所花费的1330元以及父母返程费用,外加原告来往临汾、太原的费用共花费交通费4334元,另原告查询被告临汾市****草原牧场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花费118元,向其四次邮寄传票花费88元,总计花费4540元,均有票据为证,是原告实际花销了的,理应得到支持。
7、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1150元,是以每天补助50元,住院23天计算,即50元× 23天=1150元,营养费是以每天30元,住院23天计算,即30元× 23天=690元。根据病例记载,原告2006年11月2日入院,2006年11月24日出院,实际住院23天。
8、原告主张陪护费1150元,原告住院23天,依据医生要求必须有一人陪护,此在原告医疗病例中有医生医嘱单为证,而原告在住院期间的实际护理工作,则由其在深圳打工的母亲实际负担,对原告母亲的实际收入造成巨大损失,原告在起诉时考虑到其母亲在深圳打工多年,酌情以其母亲每天损失50元为基数,即其护理误工费为50元×23天=1150元。
9、原告所主张的后期医疗费5500元,是参照前期治疗所酌情提出,依据原告住院病例中的出院证中注明,原告需要做二次整形手术,故对该后续治疗费的主张应给予支持。
10、原告主张残疾辅助器具15000元,是依据原告现定做一次义眼所花费用600元计算,该义眼大约需要2年更换一次,原告现21岁,计算至其70岁左右,大概需要更换25次,则可表述为600元×25次=15000元。
11、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费30000元,是依据国家相关精神损害的解释及部分审判实践案例提出,以十级损害赔偿5000元,每增一级增加5000元计算,则五级损害应赔偿30000元。
12、原告主张误工费7700元,原告受伤前在临汾市尧都区忽氏手烧饭店工作,其每月工资为2600元,原告受伤之后便无法继续工作,原告在起诉时做出让步,以每天少收入50元,从受伤之日到定残之日累计误工154天,依据人身损害的解释,原告误工费可表述为50元×154天=7700元。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所提出的各项赔偿费用是依法提出、依法计算的,理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
闫校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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