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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灿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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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11】浏民初字第1091号
更新时间:2013-03-12

民间借贷纠纷

、工作文书

民事起诉书

原告:(略)

被告 :(略)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36000元(大写:叁万陆仟元)。  

二、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75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6000元(大写:叁万陆仟元),同时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承诺2007年年底还伍仟元,以后每年年底还壹万元,到还完为止。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间内,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原被告双方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操作记录:

12011321日曾某某代父亲曾某咨询欠款纠纷。

22011323日曾某某将欠条照片通过邮件发送过来,咨询欠款纠纷如何处理。

32011418日接受委托,准备起诉材料。

42011428日去公民信息中心调取被告的身份信息。

5201153日下午去浏阳立案,确定62日开庭。

6201159日接到曾某某电话,被告给付欠款,曾某同意撤诉。

72011510日去浏阳撤回起诉领取裁定并退费。

、心得体会:案子虽小,但为当事人追回了拖欠十多年的老账,而且给了我锻炼自己的机会,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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