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略)
被申请人:(略)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丧葬补助费人民币7760元;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人民币62080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69840元。
事实和理由:
朱某,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湖南望城人。2001年3月入职某某公司,2001年3月至2009年1月在公司某某店先后担任防损课防损员和领班;2009年1月8日至2010年7月在公司某某店担任防损课课长;2010年7月至2010年9月在公司某某店担任防损课课长;2010年9月至2010年10月在公司某某店担任防损课课长。2010年10月4日因身体不适前往湖南旺旺医院检查,2010年10月8日拿到检查结果:NK/T细胞淋巴瘤不能排除.2010年10月9日才请假,入住湖南旺旺医院进行进一步确诊,考虑NK/T细胞淋巴瘤. 2010年10月20日因考虑各方面条件, 办理出院手续转院诊治.于2010年10月22日入住湖南省肿瘤医院,入院诊断为鼻腔NK/T细胞淋巴瘤,2010年11月1日开始进行局部放疗,但发热和盗汗现象一直未控制.到11月9日血项下降,考虑噬血综合征. 11月12日PET-CT发现双肾上的浸润,当即医生就下了病重通知书.于11月13日下午开始便血,血项迅速下降, 晚上医院下了病危通知书.11月14日上午因治疗无效,在医院催促下,上午出院12点回到家中,于11月14日下午7时45分因鼻腔NK/T细胞淋巴瘤IV期、噬血综合征和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离开人世.
朱某一生爱岗敬业,从一名普通的防损部员工做起,先后担任领班、主管、课长等管理干部职务。早在2个月多前就有身体不适,因频繁的调动和工作的繁忙,导致一发现时已是后悔莫及,在他住院期间他最牵挂的是工作,在他病危前他还叮嘱,他为之付出艰辛的株洲某店同事要好好工作。朱灿良他把人生最年轻,最精华的十年奉献给了家润多,最后连生命也没留下。现在他憔悴的妻子,年老的父母,年幼的孩子,每天以泪洗面,他们永远的失去了至亲,而面对一个家庭顶梁柱的失去,在面对现实的残酷的同时,我们恳请某某公司参照《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湘劳社政字〔2004〕34号文件》并结合朱某十年为公司的付出, 给予我们家属丧葬补助费和抚恤费,但某某公司以门店支付为由推诿,门店只同意给2万,以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总部不给批等为由进行推诿。
现我们家属恳请你委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湘劳社政字〔2004〕34号文件》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给予: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丧葬补助费人民币7760元(1940元*4个月=7760元);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人民币62080元(1940元*32个月=6208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69840元。特具此申请,请求你委依法仲裁。
此呈
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劳动仲裁代理意见
尊敬的仲裁员:
申请人(略)与被申请人(略)因朱某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申请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一案,已经于2011年5月25日在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我参加了本次庭审活动,现提交书面代理意见,供仲裁员参考:
1. 被申请人与朱某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时间为2001年3月至2010年10月14日,朱某依法属于被申请人公司的正式员工。
2. 申请人根据湘劳社政字[2004]34号文件,依法要求按企业职工享受非因公死亡待遇符合法律规定。
3. 朱某2010年度1至7月平均工资为2200元,湖南省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40元。申请人的工资基数应按2540元/月计算。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丧葬补助费10160元(2540元/月*4个月=10160元);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60960元(2540元/月*24个月=6096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71120元。
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和亲属,我恳请仲裁员依据法律,考虑朱某作为一个家庭栋梁的离去,对2岁多的孩子和年近六旬父母的打击是多么的沉重和悲痛。朱某是一位好员工,更是一位好干部,但他不是一位称职的爸爸,不是一位称职的儿子,因为他把他所有的精力和时间,乃至年轻的生命都奉献给了某某公司。我很谢谢在朱某生病及走后公司及员工的支持和付出,特别是防损系统的兄弟姐妹们的给力。这些我们都无以回报,只能是深深的鞠躬表示谢意。当我们家属经受巨大精神悲痛时,公司拒绝按照湘劳社政字[2004]34号文件对我们家属进行抚慰,这与我国传统的扶危济困美德,与公司超市的车水马龙的景象,与我们的法律是不相符的。
特别是被申请人提交的三项证据,作为拒绝按照湘劳社政字[2004]34号文件支付的理由我觉得与林立在大城市的家润多形象判若两人。
证据1、公司捐助朱某的款项共计27722元,被申请人提出:只有3600元是员工所捐,其余24122元是公司所捐。对此证据我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资金的构成也缺乏真实性,在此我有捐款明细作证,他是各地门店防损系统员工和公司总部员工共同捐助行为的结果,也是大家爱心的成果。而不能作为公司对员工家属应该享有福利的抵扣。我想任何一个有血有肉的人是不会这么去做。
证据2、公司已支付朱某款项。2011年1月28日某门店直接付至朱某工资存折款项1870.86元。被申请人称:此笔款项为公司在朱某死后一直多支付给朱某的工资。对此证据,我同样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而且也缺乏资金给付理由的真实性,此笔款项应该为朱某2010年年度依法应该享有的年终奖金和福利。而且为什么朱某在生病住院期间的工资还少些,为什么2011年1月28日前没有给发过工资,明显逻辑错误,事实上是被申请人的无耻,苛刻的同时还自称自己的慈善。
证据3、公司另同意支付朱某款项。第一项,呈批理由“我店防损课课长朱某因淋巴瘤于2010年11月去世,门店结合实际情况,出于人道主义关怀,特申请给予其家人生活上的补助。”第二项,“门店通知其家属领取2万元情况:2011年1月10日朱某的妹妹和妻子一起到门店,不同意领取。2011年1月18日朱某的妹妹到门店,不同意领取。2011年3月2日朱某的妻子到门店,不同意领取。”对此证据,我依旧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特别是第二项的真实性,我2011年1月10日在望城县公安局办理侄子的户口迁入,返程中与刘恋车相撞,后面一直在交警大队处理事故。2011年1月18日,那天大雪纷飞,我上午在市新闻出版局向汤处长了解案件情况,回所里路上被小偷偷了,那天有我在野坡派出所报案记录和挂失记录和下午回望城办理身份证等记录作证。而且对方可以调出监控来对质。2011年3月2日的拒领情况也不存在,所有的拒领情况都是被申请人捏造出来的。
我认为:被申请人应该认真的本着自己说所的“人道主义关怀”,从爱护好员工,树立好良好的企业形象出发,遵循法律和社会道德,好好处理员工离去后的问题。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且被申请人的答辩
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此,我恳请仲裁庭,
考虑我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的公平和公正,依法
作出裁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以上的代理意见希
望仲裁员给予采纳。
代理人:朱灿洪
2011年5月28日
二、办案记录:
1、2011年3月1日办理好授权委托手续;收集证据;起草劳动仲裁申请书。
2、2011年3月22日去湖南省劳动和人力资源保障厅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3、2011年3月30日湖南省仲裁院通知案件受理。
4、2011年3月31日拿到开庭通知,5月25日下午3点开庭。
5、2011年5月25日我们参加了仲裁庭审,在同事的提议下,考虑风险,我方愿意4万元调解,但对方代理人需回公司请示领导。接下来继续完成了庭审程序。
6、2011年5月30日提交仲裁代理意见,与江科长沟通后,江科长建议再调。
7、2011年6月16日与江科长联系后,表明我方不愿意再调解,要求裁决。
8、2011年6月28日省仲裁院拿仲裁裁决书,裁决对方共计68436元给我方。
9、2011年7月6日某某公司领取裁决书,裁决书于2011年7月22日生效。
10、2011年7月27日向公司提交报告,请求按裁决给付。
11、2011年8月15日公司将68436元给付到位。
三、心得体会:坚持!执着!为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尽职尽责,法律是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