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某与张某系夫妻。2010年3月,席某夫妇将自有住房卖与万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价款总计54万元,合同签订后之日给付房款15万元,卖方将房屋交付买方,2010年9月给付房款27万元,剩余12万元待约定的办理过户登记之日给付,并约定房屋过户前卖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房屋。合同签订后,万某按照合同交付15万元并搬入该房屋居住。2010年7月张某因经营需要,以上述房屋抵押向李某借款24万元,并向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万某在凑齐款项向席某夫妇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得知,上述房屋存在抵押权。经查,万某已经交付席某夫妇42万元。万某因此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有效,认定抵押无效,并要求席某夫妇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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