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杨某、林某注册成立了劳务公司。因公司经营缺少资金,遂起意以入股共同经营为由使用他人资金。杨某交往中,认识了王某。一个缺钱、一个想入股,二人一拍即合,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王某出资30万元购买公司30%的股份。王某出资后,多次要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是杨某、林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导致长达4个月时间没有办理股权登记。王某感觉到杨某、林某股权转让的目的不纯,但是又没有办法。
苦恼中不得已找刘律师咨询。律师根据事实情况,分析了案情。认为杨某、林某股权转让是假,欺骗占有王某资金是其真实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认为王某投资的目的不能实现,依法可以解除合同。
王某委托刘律师提起诉讼。庭审中虽然杨某、林某辩解没有不同意办理登记,只是时机不成熟,甚至提起反诉,要求王某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刘律师列举了大量事实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杨某、林某根本没有股权转让的真实意思,只是为了“骗”钱花引王某上钩。法庭采纳了刘律师的意见,认定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遂判决杨某、林某返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
——入股套路深,律师提示:如果意图受让或转让股权,或者收购、出售公司,一定要依靠律师做好风险把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