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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按认购书中的价格签订《商品房合同》应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3-03-01
蔡某购买了龙湖公司开发的龙湖新城二期商品房一套,2008年3月15日龙湖公司向蔡某出具了“龙湖新城签约流转单”,流转单中记载了房屋号、面积、房屋总价及支付定金数额等内容,该流转单有龙湖公司工作人员签字,龙湖公司凭此流转单确定蔡某已经预定了流转单中所载明的房屋。 签订流转单后,蔡某先后向龙湖公司支付了房款共计50万元,含定金2万元。2009年3月龙湖公司向蔡某发催告函,要求蔡某于2009年3月15日到龙湖公司以199万元缔约签订正式购房合同,逾期房屋将不予保留。蔡某对此不同意,并复函要求龙湖公司按照签约流转单中双方确认的原房价162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房屋价款问题产生争议。 后龙湖公司在2009年5月将此套房又卖给第三人,与第三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且合同已经进行了网上登记备案。其后,龙湖公司又为第三人办理了房产证。2009年8月蔡某将开发商龙湖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龙湖公司按照签约流转单中约定的价格与其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没有支持蔡某的诉讼请求。 后蔡某慕名找到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地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希望李律师帮助想想办法。李律师在详细了解了案件的相关情况后,建议蔡某向开发商主张损害赔偿责任,要求开发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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