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XX发展有限公司因不服与上诉人海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 011)海南二中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律师代理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李武平律师的努力,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撤销一审判决,驳回XX房地产公司大部分的诉讼请求,维护了XX发展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很满意。
【审判结果】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琼民一终字第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13907551010
上诉人海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上诉人XXXX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 01 2
年6月2 9日作出的(2 011)海南二中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 01 2年9月1 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 0 1 2年1 0月1 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公
司的委托代理人,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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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双方于2 0 08年7月7日签订的《解除合作开发协议》;2、根据双方合作的涉案土地项目的市场评估价对土地项目收益部分按照原告对土地项目的投
入比例23. 94%(其中,原告投入283. 27054万元,被告投入9 00万元)判令被告将原告应得的土地项目增值收益约571. 2470万元(占236. 16中23. 94%的土地份额)赔偿给原告;3、依法判令
被告支付原告投入的购买土地中发生的合理费用8 0万元、勘察费1 8万元、设计费1 38万元、项目人员办公管理费47. 270540万元(四项合计283. 27054万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在(2010)海中
法民终字第XX号案中支付的案件受理费3. 8125万元、保全费5 000元、律师费2 0万元;5、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原审法院认为:............
XX公司请求XX公司支付勘察费及设计费依法成立,应予以支持;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本案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支付勘察费、设计费共1 5 6万元给XX公司;二、驳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 35 8 5元由XX公司负担7 0 0 0 0元,XX公司负担35 8 5元。对产保全费5 0 000元,由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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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欠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 011)海南二中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
二、XX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支付勘察费1 8万元给海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驳回海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侬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 35 8 5元由海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 2 07 9元, XX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 5 06元。财产保全费5 0 0 0元,由海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 35 8 5元由XXXX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范 忠
代理审判员 唐赐伟
代理审判员 贺 莺
书 记 员 徐伟强
二00一三年二月五日
[案情简介] XX发展有限公司因不服与上诉人海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 011)海南二中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律师代理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李武平律师的努力,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撤销一审判决,驳回XX房地产公司大部分的诉讼请求,维护了XX发展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很满意。
【审判结果】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琼民一终字第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上诉人XXXX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 01 2 年6月2 9日作出的(2 011)海南二中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 01 2年9月1 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 0 1 2年1 0月1 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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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欠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 011)海南二中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
二、XX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支付勘察费1 8万元给海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驳回海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侬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 35 8 5元由海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 2 07 9元, XX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 5 06元。财产保全费5 0 0 0元,由海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 35 8 5元由XXXX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范 忠代理
审判员 唐赐伟代理
审判员 贺 莺
书 记 员 徐伟强
二00一三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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