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李萍律师
天津-天津
从业21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21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异位妊娠,子宫部分切除,患者获赔17万余元
更新时间:2009-07-15
案例:
原告:孙某, 住:天津市河东区
代理人:李萍 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某医院
病情简介:
2006年4月27日,患者因闭经40天到被告医院就医,妇科检查:外阴轻度潮红,阴道分泌物多,宫底宽,右角突出,如孕50多天,双附件未触及,B超提示:1、早孕(相当于11周);2、双子宫(右侧妊娠),尿常规、血常规检查无异常。诊断为:早孕、双子宫(右侧妊娠),并于4月28日行人工流产术。术中、术后出血800毫升,以急诊收入院。入院经抗炎止血治疗后,持续出血,血色素为6.8g。多次行B超检查,提示:子宫腔积血、双子宫、左侧子宫胎膜残存、子宫壁血管扩张。经在被告医院治疗后,于2006年5月6日转至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继续诊治,急诊收入院。确诊为:1、子宫峡部妊娠;2、继发性贫血。经纠正贫血后,行MTX保守治疗后,在B超下刮宫,刮出大量机化组织及血块,出血1000毫升,下截扩张收缩差,急症行子宫半切除术。

鉴定结论及判决:
本病历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均未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审理,判决医院赔偿患者17万余元。

争议焦点:
1、 峡部妊娠属于异位妊娠,属于临床罕见、疑难病历,确诊困难;
2、 峡部妊娠目前临床治疗方案多是子宫切除,即使进行保守治疗,最终也需要切除子宫,所以患者切除子宫是医疗过错行为所致,还是患者本身疾病自然治疗结果所致;
3、 患者就医时,妊娠周数的确定,就医超过11周则丧失早期发现峡部妊娠的最佳时机,通过病历资料如何确定妊娠周数;
4、 本病历转至中心妇产科医院进行保守治疗,刮宫时大出血,继而切除子宫,患者子宫切除与被告医院的误诊有无因果关系。

案件难点:
本案的确属于临床医生公认的疑难、复杂病历,正常情况下,疾病的愈后也多是子宫切除;另外,患者并非在被告医院人流后出血切除子宫,而是在中心妇产经保守治疗后刮宫出血,止血不佳切除子宫。为了避免同为医生出任的鉴定专家对本病诊断、治疗、愈后方面的局限性、过多考虑本病的疑难性和基于本病罕而对医方产生同情,得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同时,患者的子宫半切如何与被告的过错诊疗行为相联系,从医学的角度过度到法律行为,使其符合医疗事故的法律要件,从而构成医疗事故。所以,选择办案的思路是本案的关键,选择能够被医学专家接受、认同的切入点,从而得出有利于患者的鉴定结论。
律师点评:
本案的鉴定结论超出意料,李律师曾认为本案的鉴定结论是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但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因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要考虑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李律师考虑患者的原发病--峡部妊娠,的确有其特殊性,临床少见、很难确诊、治疗困难、愈后不好等情况。多数临床医生认为,峡部妊娠不可避免的要切子宫,但由于切入点选择得当,以及针锋相对的医学抗辩,环环相扣的医学事实转化成法律问题,避免了本案的不利因素。

办案纪实:
鉴定会中,经治的主任医师提出本病的疑难、罕见,从医三十多年了,根本就没有遇到过此病历,结合临床实践,异位妊娠保守治疗成功率也很低,基本上最终结果也是切除子宫,患者在中心妇产也进行了保守治疗,最终也切除子宫;另外,从吸宫情况来看,吸出约2个半月完整绒毛,所以患者来院时,胎儿已2个多月大,已经丧失了确诊的最佳时机,胚胎着床处,已把子宫下端撑起,比正常宫体还要大,造成子宫形态变异,属于不可抗力等医学辩解。
针对医方的解释,李律师发挥医学优势,随机抗辩,病历中手术记录记载吸出2个半月完整绒毛,是医方根据自己的经验,通过肉眼进行判断得出结论,没有任何客观的依据,病历同时记载吸出的胎儿碎、拼凑完整,但其后患者在中心妇产的刮宫记录记载,吸出物为血块中夹杂高度退变的胎盘绒毛及蜕膜组织,而且经过病理检查证实。从被告医院的手术记录与中心妇产医院有相关客观检查佐证的手术记录相矛盾来看,说明被告医院记录的情况是不准确的。所以,此病历记录不能证明患者来院就诊时胎儿已经超过2个月,丧失了确诊时机,属于不可抗力的意见,不能作为免除医院责任的依据。
由此可见,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中,患方不但需要将事先准备好的有理有据的医疗过错行为陈述清楚,而且需要针对专家对医方进行医学问题、医疗行为进行提问、了解病情时,做出医法结合的抗辩,避免医方利用其医方方面的优势,欺骗专家,做出不实的解释,对专家进行误导,得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
李律师在以上抗辩,兼顾医生和律师的双重角色,并将二者紧密结合,适时的完成从医生角色到律师的转换,将医学事实过度到法律行为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
由于办案思路确定准确、得体、恰当,以及鉴定会中专家关于医学问题对医方提问,李律师做出了有理有据的医法结合的抗辩、反驳,使五位专家取得共识,认定本病历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的鉴定结论。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