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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萍律师
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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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头部外伤,获赔精神损失费2万元
更新时间:2009-07-15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萍 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塘沽某医院

案情简介:
2006年4月,原告之母在塘沽某医院自然分娩,被告医院在分娩接生过程中进行会阴侧切时,将原告头部损失,头顶部二个伤口长度分别为1CM和2.5CM,经在被告医院治疗后留有疤痕,经多家医院诊治,因目前原告年龄较小,颅缝未闭,建议5岁以后选择适当时机手术治疗。

案件结论: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原告保留后续治疗费用的权利。

律师点评:
本案以人身损害赔偿起诉,未进行任何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因果关系鉴定,经法院直接推定了医院的侵权行为。
由于被告医院对患儿头部损伤进行了免费治疗,原告方未实际支出其他费用,本案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留诉权,以解决患儿将来治疗发生的相关费用。
本案审理中,主审法官充分采纳了律师意见,判决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万元。

本案难点:
1、 医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如何避免鉴定,使法院直接推定医疗过错行为;
2、 在未构成残疾以及治疗尚未终结的情况下,如何使法院支持当事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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