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原告)与昆明某某铸造厂(被告)于2009年4月30日签订《建筑工程制作(安装)合同》一份,工程已于2009年5月22日竣工且经被告验收合格;2009年5月28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工程量和价款的结算,经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331461.63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30000元,还欠原告101461.63元。被告于2012年1月12日签字确认该欠款。原告多次催被告偿还工程尾款,但被告一直不还。为此,作为原告单位法律顾问,原告委托本律师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的101461.63元的工程款和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本案属于典型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已经完工并经验收,按照《合同法》及《建筑法》等法律规定,被告应该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主张的101461.63元的工程款和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合同法》、《建筑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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