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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本春律师
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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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伪造劳动者签名签订劳动合同,经鉴定,劳动者最终胜诉获赔
更新时间:2014-01-02

案情简介:2009年起,张女士一直在昆明某家居公司(以下简称“家居公司”)担任销售员。后张女士在工作中收取的一笔货款丢失,家居公司以赔偿丢失货款为由将张女士20123月至9月的工资全部扣除。张女士以家居公司无故拖欠工资为由向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仲裁委申诉,要求家居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万余元。家居公司代理人认为:家居公司已经和张女士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张女士认为劳动合同签字属于家居公司伪造,申请仲裁委指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最终鉴定结论为:家居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上乙方签字不是张女士本人所签。

仲裁裁决:仲裁委认为,家居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上乙方签字不是张女士本人所签,视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裁决家居公司应支付张女士双倍工资、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万余元。

家居公司收到裁决后,不服仲裁裁决,将张女士起诉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请求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工资等5万余元。

家居公司认为,公司与张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应支付张女士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张女士丢失货款,公司以其工资抵扣,不存在拖欠工资的问题。但张女士认为,家居公司在庭审中出具的关键证据:劳动合同书上的签名不是自己所签,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丢失货款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庭调查和双方辩论,劳动合同书上的签名是否是张女士本人所签成为本案争议焦点。仲裁阶段,家居公司已就该签名真实性申请过笔迹鉴定,鉴定结果为该签名不是张女女士本人所签。案件审理中,家居公司不服第一次鉴定结果,向法院提出第二次鉴定申请。结果显示该签名非张女士本人所签。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五华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家居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上的签名非张女士本人所签,对该劳动合同书不予采信,对家居公司请求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因家居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货款丢失是张女士本人原因造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张女士就赔偿问题进行了约定,故对家居公司请求不支付工资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家居公司支付张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共计5万余元。

律师分析:本案家居公司之所以败诉,原因在于:家居公司未与张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为了应对庭审,伪造了一份有张女士签名的劳动合同。因此,仲裁委和法院均未认可,视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最终判决家居公司败诉。

本案张女士代理律师:游本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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