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李安南律师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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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3-02-17
 2008年3月,王某应聘到济南市高新区一家企业A公司,从事产品安装、技术服务工作。入职后,单位与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一份,并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但是自始未予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1年1月,单位领导找其谈话,说单位一大客户B公司常年需要单位提供技术服务,作出了让王某至B公司工作的决定,并表示工资福利不变。因B公司地址距离王某家比较近,出于这个考虑,王某便欣然接受。  2012年2月,B公司因业务转型,原有的机器设备均与淘汰,B公司便以无合适岗位为由向王某出具了一份辞退通知。  在此情况下,王某拿着该辞退通知找到A公司,要求回公司上班,但A公司却以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现在非本公司员工为由,予以拒绝。万般无奈之下,王某欲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我作为王某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通过听其陈述,并与B公司进行沟通后发现:自2011年1月起,B公司便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为王某交纳了社会保险。王某的银行卡工资流水明细显示,其工资发放单位亦是B公司。  在此情况下,我们为其提出了以下几点仲裁请求:1、要求B公司支付自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当支付的双倍工资。2、要求B公司支付自2008年2月至合同2012年2月期间,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应支付的赔偿金共计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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