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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成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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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或是五年刑,辩护重点在罪名
更新时间:2009-07-11
有罪或是五年刑,辩护重点在罪名
成功案例

池*峰、池*华挪用公款无罪案

一、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池*华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营业所主任的有利条件,挪用储户存款17万元给身为某国有纺织厂厂长的池*峰进行营利活动,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两人系共犯,且数额巨大,请求依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二、辩护经过:

我受委托担任池*峰的一审辩护人,池*峰非常紧张,因为挪用公款罪成立,不但两人有牢狱之灾,两人的工作也不能保住,池*峰在国有棉纺厂投资的数百万元款项也可能血本无归。在检察起诉阶段,池*峰已经多方托人求情,但都认为挪用公款事实清楚而没有给以帮忙,请求我们仔细分析论证,争取无罪释放或缓刑。

挪用公款17万元,缓刑根本没有可能,我们只好把工作重点移到无罪上。会见时仔细的了解17万元款项的来源问题,池*峰解释:我向朋友石某借款17万元到新疆做棉花生意,期限两个月,但石某怕我到期不能归还,提出让同为朋友的农行某营业所主任池*华给出具一张银行活期存单以示担保,池*华感到该生意比较有把握,又碍于朋友面子,便同意出具17万元活期存单,但该款由石某直接交给池*峰,池*华没有经手更没有入银行法定账目。

我们询问为什么他现在的陈述为什么和在侦察阶段的供述不一致,特别是受害人石某知道不知道该款入没有入银行的账户前后矛盾,池*峰回答:“我被关进看守所后,身体的老毛病犯了,我急着出去看病,可检察院的侦察人员说不承认犯罪行为不能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没办法我只好承认了,我是按照受害人石某控告书书写的经过供述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实际上我确实是借石某的款,把借的款和我本人的款从新疆进了一批棉花,把棉花投入到国营棉纺厂了。但谁知道棉纺厂的货卖出后货款迟迟回不来,造成我没法还石某的款,但石某多次到我单位要账,石某还找到我们共同的朋友法院某某领导要求调解,某某领导也可以证明”。

我研究后认为,存款人石某是不是明知该款没有入银行法定账户,是挪用公款罪和利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的区别,如果存款人不知道存款没有进行银行的法定账户,则本案构成挪用公款罪,反之则构成利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刑法条文中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作了原则规定。如果被告人池*峰的辩解意见能够找到证据支持,被告人池*华行为应构成“利用账务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我的委托人池*峰的罪名也就跟着改变,但利用账务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的起点是非法发放金额50万元,本案17万元的犯罪金额因达不到犯罪数额而不构成犯罪。

我们顶着检察院有关人员“善意的忠告”,四处寻找证人,终于找到了赔同池*峰到石某住处取款的司机的证言,及棉纺厂办公室工作人员证明石某来要账的证言,而且这些证人经过作工作均同意当庭作证。

一、 审理经过:

在*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时,我们的辩护非常成功,赢得了旁听群众的阵阵掌声。但由于法院和检察院有“案件协调机制”,弱势的法院妥协了,某县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池*华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存款挪用给池*峰使用,池*峰明知是挪用的公款而使用,两人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遂判决两人有期徒刑各五年并处罚金。

我们接到判决后动员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后认为“认定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力”,将案件发回某县人民法院重审,某县人民法院重审时公开开庭,部分审委会委员到庭旁听案件的审理,我们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终于打动了合议庭和审委会委员,我们满心欢喜等待无罪判决的结果,但事与愿违,由于检察院的坚决反对(事后听说检察长亲自到法院,以法院三个涉嫌犯罪的法官需要撤销取保候审,可能对法院近两年所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检查等相威胁,某县法院无奈),第二次判决被告人有罪,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们对某县的判决结果强烈抗议,并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法委员会提出申诉,在中级法院第二次审理时,市中级法院和市检察院多次沟通终于达成凉解,市中级法院再次将案件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回起诉并将二被告人无罪释放。二被告人被释放后单位均补发了工资并重新安排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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