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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纠纷律师 专业处理
更新时间:2013-01-30
在2007年某月某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公布之前,很多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在本法中找到明确的条文依据,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条原则性规定进行裁判,2007年2月某日,上述司法解释生效后,以下诸多案例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该司法解释的相关立法依据来自本条原则性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今后,如涉及司法解释没有具体明确规定的情形,仍可以援用本条规定,在没有法律或者法律适用模糊时,也可以将本条作为诉讼的请求权基础。 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无法归类的民事法律权益都可以用本条原则性规定 北京某数据公司诉上海某数据信息有限公司,争议焦点:(某)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的法律特性(2)某公司信息源和各交易所信息源的区别。某公司的信息源和各交易所的信息源是不同质和量,经过某公司深加工后,已经产生了增值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这也正是信息产业生存的经济和社会基础。认识两者之间的差异是审理本案的关键。实际上相当于著作权法中的数据库保护(3)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4)损失的计算。某公司转发和经营行为不仅违反合同约定,也侵犯了某公司的商业秘密,应该承担违约和侵权的法律责任。由于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和赔偿数额,所以法院根据技术合同法,根据违反合同的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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