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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东律师
四川-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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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厅里被杀获赔案
更新时间:2009-06-15
2007年3月17日晚,袁X下班后和同事到绵阳城区X歌舞厅玩耍时,被几个社会青年用匕首刺中胸部当场死亡。

律师:X歌舞厅完全未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过错明显,依法应当和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律师接受袁X的父母、妻子的委托后,认真听取了有关情况,查看案发现场时X歌舞厅安装有安检门,向又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了解了有关情况,全面、仔细地分析了有关证据,认为:
X歌舞厅虽然安装了安检门,但其在案发当晚并未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安检门成了摆设,放纵犯罪分子携带管制刀具——匕首进入到歌舞厅内,导致被害人被犯罪分子用带入歌舞厅的匕首捅死。X歌舞厅在安全防范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完全未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过错明显,依法应当和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年11月,本律师代理袁X的儿子(年仅2岁)和父母、妻子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孙XX、陶XX、张XX等人和X歌舞厅连带赔偿抢救费675.25元、丧葬费89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18905.62元、死亡赔偿金187002元、被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1200元、住宿费500元和误工损失2844.40元等共计人民币 620053.27元。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X歌舞厅系迪斯科舞厅,按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而X歌舞厅疏于检查,致使被告人将刀具带入舞厅,对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三被告人连带赔偿抢救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被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24277.50元。X歌舞厅在三被告人不能履行赔偿义务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三被告人追偿。
X歌舞厅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X歌舞厅在三被告人不能履行赔偿义务时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三被告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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