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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俊玲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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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09-06-11

(2006)杨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无锡某线缆公司上海销售公司

被告:浙江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签订两份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包的两个项目供应电线电缆,并约定了供货方式、贷款结算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向被告的工地提供电线电缆,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但经被告的项目负责人结算,但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万余元。原告依法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并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银行帐户里的存款。被告未提供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审理。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万余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判决后,被告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原告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被告银行帐户里的存款进行了强制执行。

案件评析:

1、在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上,被告并未盖公司章,而是盖的被告承包的某工程的项目部章,但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双方的购销合同依法是合法有效的。

2、与原告进行货款结算对签署对帐单的是被告公司的项目经理,在对帐单上也未盖公司章或项目部章,但由于项目经理是合同的签订人,其依法取得了代理权,其签署的对帐单可以作为双方欠款的依据。

3、被告接到法院的传票后,未到庭参加庭审,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法院依法作出了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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